在英米法这样的单一制公司权力架构中,CEO作为经营层首脑,实际上控制着公司的核心权力,英国一直反对《金融时报》指数前一百强公司的CEO兼任或升任同一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即董事长,而米国则对此不以为然。
米国的公司法设计者认为,权力的分配是公司的内政,不便过多干预,尽管存在诸多“小异”,英米公司法实际上是“大同”的,他们都崇尚董事会中心主义,都怂恿公司经营管理层“抢夺”本该股东及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而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人事连锁,更加巩固了公司CEO的地位。
在这理念下,有些公司甚至出现了“三驾马车”的权力中心模式,即分管公司权力监督、协调及执行的董事长、公司总裁及CEO,三足鼎立的权力互动结构在运作中往往形成了这样的结果:董事长的作用受到了削弱,总裁被架空,CEO的权力则更加膨胀。
迪斯尼就是这样的一个实例,身为CEO的迈克尔·艾斯纳实际掌控迪斯尼世界长达二十多年,公司总裁及公司董事长长期笼罩在他的权力阴影下,内部的权力纠纷差点断送了迪斯尼的前途,由此迪斯尼也得到了一个世界上最糟糕的公司治理的“雅号”。
按照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当设立外部董事,其数量应当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董事会下的提名委员会则应当全部或半数以上由外部董事构成,总部位于加利弗尼亚伯班克的迪斯尼,依据米国特拉华公司法在特拉华州注册设立,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迪斯尼公司有提名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为外部董事,委员会主席则为执行董事。
依照法律制度的设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命作出独立的意见,并就拟用人员的资格作合理性的判断,以及对现任公司高级职员定期进行称职与否的评估。
早在九五年,迪斯尼公司陷入多事之秋,收购不久的ABC电视成了最大的坑,而公司总裁却在一场飞机失事中意外死亡,一些兴旺的部门经理则扬言要分裂出去单干,迈克尔急需寻觅一个强人来填补公司总裁的空缺,使其能成为艾斯纳得力的事业搭档,迈克尔目光投向他小时候的玩伴和邻居迈克尔·奥维兹,当下奥维兹是好莱坞圈内炙手可热的人物,是创新经纪公司的老板,曾成功的将哥伦比亚卖给索尼,其麾下收罗了一大批好莱坞顶级明星,迈克尔与他秘密接触后不久就对外宣布迪斯尼雇用奥维兹担任迪斯尼公司总裁的消息。
迈克尔牛气的地方是先对外公布,再向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出,这是违反公司法的,不过在迈克尔的强势下,公司提名委员会是通过了,可见迈克尔是如何的只手遮天。
不过天才经纪人奥维兹并没有如迈克尔所期盼一样能转变角色融入到管理团队中来,奥维兹根本就缺乏驾驭迪斯尼这样巨人公司的能力和经验,更缺乏迪斯尼世界所需要的创意和协调能力,很快,上任后的奥维兹并不能扭转公司局面,公司情况更加恶化,他任人唯亲、滥用权力、独来独往、与其他董事交恶、占用公司财产等一系列劣迹,让艾斯纳火冒三丈,刚过十五个月,迈克尔就炒掉了奥维兹的鱿鱼。
同样,在解雇奥维兹一事上,迈克尔犯了法律程序性错误,他本该把解雇意向交由提名委员会来讨论,然后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呈交至董事会表决通过,解雇一个公司高管事关重大,更何况对象是公司总裁,公司三个权力中心之一,可惜,身为CEO的迈克尔在自己觉得必要时,就径自宣布了解聘奥维兹的决定,也是先对外宣布,再知会一声董事局。
如果奥维茨乖乖走人就算了,但是迈克尔给他支付了一亿四千万美金的离职补会,史无前例的一亿四千万呀!按理,决定一个公司重要人员的薪酬本该是公司薪酬委员会的职责,在他们初步作出委员会决议后,应将决议提交至董事会表决通过,这才完成了法律及公司章程所明确的程序,遗憾的是,这一法定程序被迈克尔一人给浓缩掉了,迈克尔作出了决定也就是公司作出了决定,花的却是公司的钱。
就这样,一份可能包含诸多不合理因素的薪酬合同在没有得到专业委员会及董事会的风险评估下诞生了,董事们敢怒不敢言,股东们则哗然,一亿四千万,史无前例的一亿四千万,这可是股东的钱,迈克尔花股东的钱毫不手软。